Q:
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可以取消吗?
A: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 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 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 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 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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